为进一步适应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客观需要,建立科学、规范的用人制度,建设高素质的教练员队伍,促进竞技体育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,根据省人事厅、财政厅关于《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》(锡人通〔2006〕332号)和市委组织部、市人事局关于《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办法》(锡人综〔2004〕41号)、《关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后有关问题的意见》(锡人综〔2004〕42号)的精神,并结合我中心的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总则
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,是指依法进行专业技术资格注册、具有教练员资格,并承担17届省运会金牌和周期输送任务的教练员。
第二条 教练员的聘任,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科学发展观,坚 持以人为本、和谐发展的原则。
第三条 教练员的聘任,坚持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,坚持任人唯贤、德才兼备的原则,坚持能进能出、能上能下、待遇能升能降的原则。
第四条 教练员的管理,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,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。
第五条 教练员的考核奖惩,坚持结果管理的原则,让教练成为高风险、高回报的职业。
第六条 各训练单位全面负责各级教练员的管理工作,市体育管理中心训练竞赛部指导各直属单位的教练员管理工作。
二、聘任
第七条 各训练单位聘任教练员,采取公开考试、严格考察、平等竞争、择优录取的办法,并在单位编制范围内进行。
第八条 各训练单位教练员的聘任,由各训练单位负责组织,通过公开招聘、考试和竞争的方法择优聘任教练员,特聘、低职高聘教练员的聘任须经体育管理中心批准同意,高职低聘教练员由所在训练单位负责。
第九条 应聘教练员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良好的品行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,认真实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,履行教练员职责,遵守教练员守则,身体素质好,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奉献的精神;
(二)应当依法进行专业技术资格注册,具备省级以上教练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;
(三)能承担17届省运会金牌任务指标和周期输送任务。
第十条 对新聘任的教练员原则上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和特聘制度,人事关系挂靠人才市场,实际完成本届省运会金牌任务、经考核合格,按《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锡人综[2006]81号)相关要求执行。
第十一条 为鼓励高素质人才引进,对具有体育专业本科以上学历、取得过省级以上金牌、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优秀教练员经考核测评合格,经体育管理中心审查通过,按《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锡人综[2006]81号)执行。
第十二条 为构筑教练员人才高地,对省级以上竞技体育项目的学科带头人或具有高级职称、取得省级以上金牌、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优秀教练员,经体育管理中心审查通过,报人事局审批后,可直接引进。
第十三条 在完成16届省运会任务的前提下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练员,聘用单位可实行低职高聘:
(一)所培养的运动员在16届省运会上获得3块(含3块)以上金牌的教练员;
(二)在15、16届省运会周期输送的体育后备人才参加亚运会、亚锦赛中获金牌,或是在世界杯、世界锦标赛、奥运会上获得奖牌的教练员;
(三)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获得冠军的教练员。
第十四条 虽然未完成16届省运会金牌任务的教练员,但对完成17届省运会目标任务有信心、有措施,经本人申请,自愿交纳一定的岗位保证金,经单位同意,体育管理中心批准,实行1年试聘,试聘期满,经考核达到聘任条件的可重新聘任。聘用单位可以高职低聘。
第十五条 有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录用为教练员情形的人员,不得聘任为教练员:
第十六条 教练员聘任工作,根据各体育运动项目的具体特点和要求,由训练单位制定聘任细则。
三、考核
第十七条 对教练员的考核,按照管理权限,全面考核教练员的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,重点考核工作实绩。
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运动规律和省运会四年一届的特点,减少过程考核的比重,注重结果考核,教练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、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,考核以训练、比赛成绩为主要依据。
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。
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教练员职务、级别、工资以及教练员奖励、培训、辞退的依据。
四、奖励分配略
第二十七条 教练员或者运动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撤销奖励:
(一)弄虚作假,骗取奖励的;
(二)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,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;
(三)有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。
五、辞聘解聘
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辞聘,应当向聘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。聘任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。
第二十九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解聘或转岗:
(一)连续两届省运会上没有完成任务的;
(二)在年度考核中,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;
(三)不胜任现职工作,在待聘期内,且不能新聘上岗或两次拒聘上岗的;
(四)年度考核不合格,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,或者是同意调整工作岗位,但到新岗位后仍不合格的;
(五)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,及其他相关工作规定,发生责任事故,或者失职、渎职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六)不履行教练员义务,不遵守教练员纪律,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,严重扰乱工作秩序,致使本单位、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;
(七)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;
(八)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的。
第三十条 辞聘、解聘或转岗的教练员,按照《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办法》(锡人综〔2004〕41号)、《关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后有关问题的意见》(锡人综〔2004〕42号)办理,并协助其自主择业、竞岗,人事关系退至人才市场或转至所在新单位或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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